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與新奇特車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關于共建“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新奇特學院(以下簡稱新奇特學院)”的協議》。根據協議設立“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新奇特學院”,并依法組建新奇特學院理事會,特制定本理事會章程。
第二條新奇特學院理事會是由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與新奇特車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成立的組織。理事會是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和新奇特車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領導下的新奇特學院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任務是對新奇特學院辦學中有關專業設置、人才培養、產學互動、辦學經費等重大問題進行審議、決策、檢查、指導、咨詢、監督和協調。
第三條新奇特學院的辦學指導思想: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立足區域,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汽車服務產業發展,積極探索教育和教學改革,建立實訓、教學、生產緊密結合的可持續發展的人才培養工作機制,不斷提升綜合辦學實力和辦學水平,大力培養適應行業領域市場競爭需求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理事會組織機構
第四條理事會由7名理事組成,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委派4人出任理事,新奇特車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委派3人出任理事。
第五條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由新奇特車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擔任,理事長由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領導擔任。
第六條經理事會一致同意,理事會可以聘任在政界、教育界、學術界、企業界及其它相關領域的知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名譽理事享有咨詢權和建議權,不享有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長的職權: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審定理事會會議的議題,決定理事會的召開,為新奇特學院的發展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副理事長的職權: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經理事長授權可代理行使理事長職權。
第九條理事會設秘書處,負責理事會日常事務的組織管理。
第十條理事均為不帶薪的職務。理事因參加理事會會議而產生的費用,由理事所在單位各自承擔。
第十一條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章 新奇特學院領導班子
第十二條新奇特學院領導班子由1名院長、3名副院長組成。院長、副院長人選由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和新奇特車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后聘任。其中,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提名院長1名、副院長2名,新奇特車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副院長1名。
第十三條院長負責新奇特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并對理事會負責。院長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新奇特學院發展規劃,擬定和執行年度教育教學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等;
(三)擬定新奇特學院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向理事會提議本學院重要人事安排,經理事會通過后聘任;
(四)主持新奇特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五)執行理事會的其它授權事項。
第十四條新奇特學院院長、副院長可以列席理事會議。
第四章 理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制定新奇特學院的發展規劃,審議學院專業設置和教學改革原則;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審定新奇特學院的培養計劃、課程設置和教學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項;
(三)審議新奇特學院辦學規模、招生區域和招生計劃;
(四)審議新奇特學院建設的重大問題;
(五)管理新奇特學院資金使用,研究制定分成時間;
(六)制定、修改理事會章程,并有權對理事會章程進行解釋;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討論、決定新奇特學院的其它相關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議事規則
(一)提案:由院長負責向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的議題,由理事長批復同意后交理事會審議。
(二)審議:由各位理事對議案發表獨立的意見,并在此基礎上形成理事會審議意見;
(三)表決: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的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四)決議:理事會表決通過的決議為理事會的重要文件,是新奇特學院運作和管理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決議由新奇特學院院長負責執行。院長應向下一次理事會會議報告執行決議的情況。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
(一)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會秘書長于開會期7日前書面通知各位理事。
(二)會議通知應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并附上會議審議的材料。
(三)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四)理事長認為必要或三名以上理事聯名提議,理事長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五)理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理事會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理事會會議形成決議的,應制作會議紀要或決議。
第五章 理事會成員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理事會成員單位應恪守《協議》以及有關文件所承諾的義務和責任。理事會成員單位應將扶持新奇特學院、擴大新奇特學院在行業界、教育界的影響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生效、終止及其它
第二十條根據新奇特學院未來的發展情況,經理事會同意可以對本章程進行修改。修改的章程生效后,舊的章程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章程經理事單位和理事會同意后簽章生效。
第二十二條章程的有效期限與《協議》的期限一致。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盡的新奇特學院其它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